影片《满江红》配乐备受好评 摇滚豫剧先于电影完成******
影片《满江红》配乐备受观众好评,创作人韩红透露:
摇滚豫剧先于电影完成
本报记者 王金跃
电影《满江红》票房连连告捷,其电影配乐也独具特色,引起观众的注意。影片由著名歌手韩红配乐作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韩红坦言,当初在接到张艺谋导演的邀请之后,她一度心里狂喜,因为这是她第一次为一部电影作曲——为电影配乐作曲,一直是韩红藏在心里的梦想。
但很快,韩红就高兴不起来了,因为她发现,张艺谋“变脸”了。“原来我们就认识,每次见到他,都是笑嘻嘻的,很亲切,但真成为工作伙伴后,他就变得非常挑衅和难搞。有一段时间,我感觉自己都快坚持不下去了。”
说归说,但这也激起了韩红的好奇心。有一次,她跟张艺谋建议,岳飞是河南人,可不可以在电影中用豫剧,张艺谋很兴奋,不过很快他就说,自己不要嘻哈和说唱。韩红一惊,“你怎么知道我要用这个?”张艺谋说,你以前就是做这个的。韩红在吃惊之余,不由心生佩服。
最后,韩红想到了将豫剧和电子音乐结合起来,片中西洋音乐和中国传统音乐的混搭,迸发出一种戏剧感强烈的效果,这给观众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韩红为此创作了90多段配乐,但在张艺谋“挑剔”的筛选后,被灭了27段。
韩红邀请了河南豫剧院首席板胡琴师李洪超和洛阳知名乐队斑马森林联合制作,并在全片贯穿使用了笙、笛、琴、筚篥、唢呐等传统乐器进行演奏,配合故事的推进,烘托出人物的情感传递,将音乐很好地融入故事的表达中。
片中出现的豫剧配乐改编自《探阴山》《包公辞朝》《包青天》《穆桂英挂帅》《下陈州》等河南经典豫剧唱段,并邀请了有着“中原第一女丑”称号的张晓英演唱。张晓英出生于梨园世家,擅长豫剧、曲剧、越调、小品等,她从黑头成功转型为彩旦,现为河南省曲剧团演员。韩红透露,为了配合电影的情绪和节奏,张晓英在唱法上做了改动,“相比原来的豫剧唱段,电影配乐中的唱腔去掉了原有的拖腔,融入了摇滚元素来加强声音的节奏感和穿透力。”从去年10月份接到邀请到11月底,张晓英多次来到北京的录音棚里录制,花了两天时间,这些配唱就录制完成了。这时候,电影还没有开拍,也就是说,这些音乐是最早完成的部分。
《满江红》开篇的唱段选自《包公辞朝》,而《穆桂英挂帅》《五世请缨》等选段,则用在瑶琴出现的段落中。每个唱段都有明确的含义,跟电影的主题高度吻合。此外,韩红还演唱了《满江红》的同名推广曲。
如今,随着电影公映,电影音乐广受好评,韩红也体验到了满满的成就感,“我现在终于可以为电影作曲了。”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